近期,中信证券信息技术中心高级经理李海鹏被安徽证监局查获“实际控制他人账户组,利用未公开信息违规交易股票”的违法违规行为,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13.14万元、并罚款213.14万元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李海鹏知悉未公开信息。2015年4月24日,高某基金成立,托管人为中信证券,开户营业部为中信证券上海恒丰路证券营业部。2018年12月起,李海鹏获得中信证券CRM系统应用开发岗权限,可以获取中信证券所有客户的账户信息、资产规模、交易持仓等未公开信息。2019年11月1日至2023年2月21日,李海鹏通过CRM系统,获知高某基金的持仓、委托、当日成交记录等未公开信息。
李海鹏实际控制“程某1”广发证券账户、“程某1”东方财富证券账户、“程某2”广发证券账户,李海鹏与程某2为夫妻关系,程某1与程某2为同胞姊妹关系,三人关系密切。涉案时段内,上述3个账户都是由程某2本人根据李海鹏提供的交易指令进行操作,李海鹏实际控制并决策账户交易;账户组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主要是李海鹏夫妇;涉案时段内账户组使用的设备高度趋同。
2019年11月1日至2023年2月21日期间,李海鹏控制上述账户组累计交易股票128只,累计交易金额6483.80万元。其中,与高某睿远基金趋同交易股票76只,趋同交易金额2900.38万元,趋同盈利金额213.14万元。
据了解,安徽证监局上述罚单所提及的“高某基金”“高某睿远基金”,其成立时间、托管人等信息,与高毅资产知名基金经理邓晓峰管理的“高毅-晓峰1号睿远证券投资基金”高度一致。该基金2020至2023年的年度回报分别为74.82%、17.31%、-3.41%、-4.58%。
安徽证监局认为,李海鹏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关规定,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
李海鹏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中要求减免处罚,理由如下:一是部分交易存在同一交易日内趋同账户交易时间早于标的账户交易时间的情形,不应认定为趋同交易;二是测算的交易佣金低于实际收取的佣金;三是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起始时间认定有误;四是部分股票系当事人自主交易,不应认定为趋同交易。
经复核,安徽证监局对李海鹏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关规定,该局决定:没收李海鹏违法所得213.14万元,并处以213.14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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